胶东在线12月21日讯(记者 孙宗顺)日前,芝罘区印发《烟台市芝罘区居民基本殡葬补助实施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 ,在前期对全区低保对象、孤儿及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发放基本殡葬补助的基础上,继续落实惠民殡葬政策,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,结合实际,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发放基本殡葬补助,《办法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。
此次补助对象为,具有芝罘区户籍且未享受任何殡葬补助的死亡居民;父母一方为芝罘区户籍,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;驻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芝罘区户籍的学生;驻区部队现役军人;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。
根据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有关规定,本着文明、节约办丧事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原则,参照省、市有关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,对未享受其他殡葬补助待遇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金1000元。
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死亡所发生的基本殡葬费用,采用专项补助的形式,由申请人按照程序申请办理。
申请人(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)向逝者所在辖区(本区居民向户籍地街道(园区),非本区居民向死亡地街道(园区))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《芝罘区未享受其他殡葬补助费用人员申请审批表》,由街道(园区)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审批表进行受理,区民政局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报区财政局审批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由相关街道(园区)当面告知原因。
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: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逝者火化证明、殡葬服务费发票、身份证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具有芝罘区户籍且未享受任何殡葬补助的死亡居民,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参保证明;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,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;逝者为在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芝罘区户籍的学生,还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;逝者为驻区部队的现役军人,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;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,由公安机关提供尸体处理通知书到区殡仪馆办理。